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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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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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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須以故意為主觀犯意。以本例而言,若該受傷婦人堅信對造為肇事者,則因其本身並無構陷他人之故意,應難以成立誣告罪。

附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
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
故該項指控,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且係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
舊 2011-05-03, 10:5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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