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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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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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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現象要改善恐怕需要有類似這樣的配套:
誣指善意協助者為肇事者,事後被舉証(如行車記錄器)確屬
不實,以刑法公訴,當事人或親友涉及誣指行為一體適用.
舊 2011-05-03, 12:3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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