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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總統面子 鼎泰豐「錄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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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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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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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壞蛋
A(政府+勞委會)買兇B(媒體+鼎泰豐)製造假車禍(假應徵),詐領保險金(騙取民眾信任),被目擊者C(三立)向保險公司(人民)檢舉
共犯1(鼎泰豐)說人是目擊者撞的,共犯2(中央社)說目擊者是無辜,試問法官要以誰的口供為主?
好吧以後我看到車禍會閃遠一點,省的被肇事者反咬一口說人是我撞的
你的說法,恰巧就是三立要大家誤會的方向
假設的源頭就是不可能出現的狀況
政府+勞委會可以要求民視配合造假嗎?
2011-05-03, 09:3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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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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