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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spi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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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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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錯了!!選擇不繳國民年金的人是對的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同法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有關您詢問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於未滿65歲時死亡,可以請領何種保險給付乙節,按上開規定,國保之給付項目,除老年給付外,尙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故若國保被保險人於未滿65歲時死亡,支出殯葬費用之人可以領取「喪葬給付」;倘其遺屬有本法第40條規定符合資格之遺屬,遺屬亦可按月領取「遺屬年金給付」,以確實保障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也就是說國保年金不是""保證回本""的制度??? 那就我確定擺爛不繳了,
之前繳的那些就當幫政府貼3%給公務員



如果剛滿20歲就投保的年輕人,在上帝不保證能順利活到六十五歲的情況下,
就算撐到65歲開始領年金後,還要想辦法活到能把本金都領回來



還想逼我老婆告發我,大不了不結婚... 萎大的國民政府去搶別人吧!
     
      
舊 2011-05-02, 11:41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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