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ype100
你法律白念了
民法1030之1以下給我去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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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兇好兇喔...叫我去背書哩....
我講話還沒像你這樣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婚宴都辦了要跟人家說沒有****行為?
這比去汽車旅館拉肚子還沒道理吧?
不要有了法理沒了常識...
引用:
作者type100
姊與姊夫所生小孩
美國屬地為主,屬人為輔
台灣屬人為主,屬地為輔
是否擁有該國國籍,應視該國國籍法規之規定
是以小孩由具有台灣國籍之父所生--有台灣國籍
不在美國出生,但如父為美國公民
要進一步討論相關規定,但應有可能取得美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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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曉得你要討論什麼東西啦
碰到實際的狀況可不是法緒課
你這不是跟沒講一樣?
國籍相關規定直接拿著相關證明文件去問AIT跟外交部不就好了
是要討論什麼東西啊?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