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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整個誤很大....
從頭到尾沒有人說要在台灣處理這問題
而且就算在台灣訴請離婚,也是男方外遇在先
(可從臉書上於美國婚禮照片取得證據)
何來女方支付男方贍養費之說?


現在樓主的意思是男方要從美國回來台灣辦婚宴
所以才想討回公道
如果說要去美國進行訴訟早就去了
又即使外遇在先又如何
沒有錢就是沒有錢
能否就工作薪資強制執行
那還要看各州規定
舊 2011-04-24, 04:54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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