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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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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整個誤很大....
從頭到尾沒有人說要在台灣處理這問題
而且就算在台灣訴請離婚,也是男方外遇在先
(可從臉書上於美國婚禮照片取得證據)
何來女方支付男方贍養費之說?

其實現在就應該把 FACEBOOK 上面的資料全部做個備份
這樣以後打官司會更爽 (有證據)
舊 2011-04-24, 04:5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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