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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整個誤很大....
從頭到尾沒有人說要在台灣處理這問題
而且就算在台灣訴請離婚,也是男方外遇在先
(可從臉書上於美國婚禮照片取得證據)
何來女方支付男方贍養費之說?


你法律白念了
民法1030之1以下給我去背起來
舊 2011-04-24, 04:51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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