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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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haotommy
她既然在美國有登記
就是合法的妻子
要怎麼告
都是贏家
律師費那些東西
還是讓那個不負責的先生去想辦法
除非他工作不想要了
然後離開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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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 我漏了這段 >由於我姊夫 是 有美國籍的 台灣人, 所以 結婚時 在 台灣&美國 兩國皆有註冊結婚.<====
引用:
作者pandahsu
姊夫 是台灣送去美國的小留學生, 並在美國讀完博士...並取得 美國籍&永久居留權.
他與我姊的小孩 雖然是在 台灣出生, 應該也具有美國籍吧? (雙重國籍)
美國法院 應該也要保障小孩 的 教養費吧?? 不過想到 跨國提告,一個頭兩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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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出生地主義 小孩要在美國出生 方為雙重國籍 。在技術上有點麻煩 要花手續。 等小孩長大唸書 再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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