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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KI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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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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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1.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竊佔罪
不論竊盜或竊佔都是以對物之不法支配為構成要件
對動產,可能成立竊盜,對不動產則可能成立竊佔罪
是以未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對該土地利用、種植而支配
即可能成立竊佔罪

2.民事部分(下條文均為民法)
2.1則是對該土地因無法律上原因利用該土地而得利並致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之人)造成損失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不當得利並就相關規定計算價額求償,通常是類比租金
2.2又因竊佔行為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人之權利,如地上權人)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相關規定計算價額請求損害賠償,有何不能利用土地之損失應由原告提出
2.3土地所有權人並可主張第767條中、前段,請求法院排除其侵害及返還該土地
2.4因樓主是為自己利益而管理,是如主張不法管理,應引用第177條第2項而非第1項之不適法管理

3.責任
3.1民事上可選擇和解或依主張之權利...


這算目前最正確的,我忘了提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條也引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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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舊 2011-04-23, 07:42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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