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1.刑事部分可能成立竊佔罪
不論竊盜或竊佔都是以對物之不法支配為構成要件
對動產,可能成立竊盜,對不動產則可能成立竊佔罪
是以未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對該土地利用、種植而支配
即可能成立竊佔罪

2.民事部分(下條文均為民法)
2.1則是對該土地因無法律上原因利用該土地而得利並致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之人)造成損失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不當得利並就相關規定計算價額求償,通常是類比租金
2.2又因竊佔行為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人之權利,如地上權人)
受損害之人可主張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相關規定計算價額請求損害賠償,有何不能利用土地之損失應由原告提出
2.3土地所有權人並可主張第767條中、前段,請求法院排除其侵害及返還該土地
2.4因樓主是為自己利益而管理,是如主張不法管理,應引用第177條第2項而非第1項之不適法管理

3.責任
3.1民事上可選擇和解或依主張之權利選擇訴訟方式
最大差異在於原告墊付裁判費
如主張不當得利、不法管理或損害賠償則僅就被告得利或原告所受損害價格計算,金額通常較小
較小之金額可能得選擇以小額或簡易程序進行較具時間之經濟效益
如主張返還土地,則應以公告地價或經鑑價後之市價計算,金額通常較大
並可能僅得採行通常程序,對原告負擔較重

3.2刑事責任,因竊佔非告訴乃論,是即使和解仍有刑事責任
但初犯並經調解或和解成立,應可獲緩起訴或緩刑處分

3.3刑事附帶民事
請GOOGLE,我懶了XD

大概是這樣,夜深了,可能有所遺漏吧
舊 2011-04-23, 12:50 A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ype10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