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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KI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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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sd640801
單純路過,順便胡說八道


刑法 335

民法 832

和解,民法 736 到 738

人家願意高抬貴手算你賺到

人家不願意善罷甘休,和解金額 2 萬以上甚至 5 萬以上


你跟那個地主熟嗎 ?


訂正一下 真的是胡說八道

首先刑法335引錯了
那是針對監守自盜的,也就是人家把東西交給你保管,你卻把東西幹起來。
跟本案八竿子打不著。
比較相關的法條應該是320條2項的竊佔不動產罪。

民法的話應該是767條,對方可主張物上請求權,叫他把東西移走。
823是地上權的規定,最好是在人土地上種菜就馬上可主張地上權,
也是有取得時效問題,土地有登記的話連想都不用想。
也可主張184侵權行為或是177條1項的準無因管理。

不過和解部份倒是引對了。

不論如何,樓主最好東西都收走,地不是你的,就不要亂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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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舊 2011-04-22, 10:3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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