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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話
而台灣人對執法人員的標準
挺奇怪的
法官的判決
至少都還可以經過上訴
經過一大票人的確認
才可以判決確定
之後才能執行
但台灣人對於法官的判決
對常常批評與否定
成天要限縮法官的權力
警察人員的行為
都能直接傷害人民
開槍一個運氣不好
就算人民是無辜的
也完全沒救了
但台灣人卻成天
要讓警察擴大用槍時機
好像只要賦予警察開槍的權力
就能把治安搞好似的
台灣警察用槍的標準
真的挺奇怪的
流氓又撞死人又輾遺體
一整群在警察面前嗆聲
警察連聲都不敢吭
一個人烙跑
警察僅僅是"懷疑"
算不算"準"現行犯都還有爭議
警察就能從背後開槍
真要講起來
用槍也不是真的沒有標準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但這個標準真的有用嗎??
有用的話當時台中輾屍的流氓早掛了
哪需要我們這群鄉民如此生氣
有用的話警察不會在背後開槍
哪需要造成我們鄉民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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