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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lora201006
2009年1月5日,「行動藝術團」成員在台泥大樓前遭到警方違法逮捕、拘禁(俗稱的「三個小女生事件」)自訴案將要開庭,在司法程序啟動之餘,有一個想法也在心中形成,那就是「人民遭受公權力對待時,有知道施行者身分的權利!」
公權力的行使,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警察權的行使。長久以來,警方不當使用警力,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時,民眾訴諸法律行動遇到的第一個問題都是:「我不知道當時打我(或其他違法行為態樣)的那個警察是誰?」這種指認上的困難,不但讓民眾權益無法尋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也讓少部份的不肖員警有恃無恐、恣意妄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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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誰知道你說是打得好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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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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