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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az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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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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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rksnow
動保法某次修法時直接訂死了.....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


有特別這樣規定呀,謝謝您的解答。

不好意思小弟還有些疑問
1、為何獨特列犬、貓?其標準依據是?
2、規定是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那我養的犬、貓自然死亡,我不販賣,但自食或分享也不行嗎?
舊 2011-04-21, 09:08 A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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