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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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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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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醫生和護士有同居之實, 那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50071) 第三條規定,
兩人之間是"家庭成員"的關係, 受家暴法的規範和保護.


其實那是最下策 鬧的眾人皆知。

如果醫生懂得 協調 他們之間應該都有愛..也有經濟條件..可以私下 達成共識....
三人 Happy 共築 天地 也是很好的結局。 這不是很困難 的 。

這種情況 我四周比比皆是, 只要低調點就得
舊 2011-04-20, 09:33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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