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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養流浪狗 師脅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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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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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
十五
歲者為限。
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
安寧
。
養在教室應該很吵吧......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隨便母狗不在就抱走小狗...算是無故騷擾吧...
2011-04-19, 08:00 PM #
197
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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