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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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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
    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養在教室應該很吵吧......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隨便母狗不在就抱走小狗...算是無故騷擾吧...
舊 2011-04-19, 08:00 PM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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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