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razynut
在Donald Lam與柯白莎為主角的偵探小說裡,曾讀到過:
在加州,逃亡可作為有罪認定。
煩請有沒有哪位住過加州,或是曾到過當地剛好知道這件事的朋友給我們解說一下。
我個人對這條法律(不知是真是假?也不知是否留存至今?)倒是挺認同的。
|
我們沒說逃亡是否是為無罪。每個州法律也都不同,但是警方絕對可以用逃亡當做妳有罪的要求。這跟酒測一樣,不准警方酒測是妳的權力,但是警方也可以依此告發妳。
我們是說逃亡是否罪該萬死,必須用槍枝射擊?射擊移動中的目標難保不會射中要害。
引用:
作者solosbye
以後要是剛好歹徒強姦搶劫出來遇到警察拔腿就跑沒被抓到的話
事後警察一定又被屌到番
|
這種東西本來多少就存有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機會。打中槍擊要犯就是英雄。打中這種就真的只能當狗熊。但是顯然台灣還不少人覺得狗熊也是該崇拜的。
引用:
作者cpusocket
喂!!老闆,你忘了10年前溫哥華 RCMP 從後面爆頭一個已經被抓到的犯人??
後來這個警察還不是被判無罪  ,我反而覺得美加的警察權力太大,官官相護的
情形比台灣嚴重的太多了!還有那個美國一個警察把一個拿棍子的老中斃了,因為
警察說老中都會中國功夫 
|
全世界警察都是那樣。
沒有語論的壓力,沒有社會的壓力,他們會越來越擴張公權力。
Criminology 的課常看到拿課的警察和教授爭執不下。以此議題來說,對警察來講,當然開了槍再說。她認為他制止了一個可疑的犯罪。但是對社會來講並不是開槍與不開槍的問題,背後還有很複雜的問題要去探討。是否是因為精神疾病造成這樣逃跑?是否以後這樣可以射殺精神病的人?還是有其他內情造成這樣的近距離逃跑等等... 美加還有更嚴重的種族問題,相同的案例,這樣的行為造成的問題在美加受到的抗議聲遠比台灣來得大。
妳有在台灣報過案才會知道台灣官官相護的情況絕對不比美加好。
上次電擊事件要不是民眾的怒火也不會走到這個地步,搞不好警察也沒事。
但是真的就該沒事嗎?
引用:
作者Crazynut
踫到這種案例,為了貫徹「台灣人權低落」主張的朋友們,就會突然發作「選擇性失憶」或「選擇性失明」,諸如此類的症狀…
|
我上面已經發表我的看法了。
事實上妳曾經問的問題我也都發表過我的看法了(包含槍枝,之前的懷疑身上有武器可疑的例子等等),妳還有這樣的想法,這疾病肯定是發生在妳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