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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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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引用:
作者dmwc
這兩者是不同案件吧,就算偷拍女生裙底,你揍他一拳,他照樣可以告你傷害

你不能用名聲被傷害,所以我砍他一刀扯平


你是沒搞懂他要表達的意思.

法律的制定不能, 用 "當事人覺得不舒服" 做唯一的準則, 還必考慮到地點及其他人合理的人身自由.

否則, 這個法律就會如同: 飆車族被人看很不舒服, 就亂砍人, 一樣惡毒.
舊 2011-04-19, 09:18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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