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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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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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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比馬龍
你沒唸過書嗎??
校規裡面不論記過或記功的條例各款,最後一款都是"其他合於記xx者"!
例如:
學生有以下情形時,記大過一次.
1.考試作弊.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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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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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小弟想到
在公司的工作說明書
只寫了不到5項工作
但最後一條是:主管臨時交辦
而在事務的處理上有80%以上是主管臨時交辦
常常就是這個搞到加班加到爆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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