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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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過日本的技師,他們的現場督導是一個月一次
而在台灣幾乎是二,三天一次
而且為了既然督導,怎麼可以沒有缺失?
所以當然就要想辦法挑缺失
1.告示牌放的位置不好........
2.臨時用電線架的不夠高(到底是要架多高才行?)
3.送風量不足(長官法令裡都有明定該有多少的送風量,你也好歹去查一下書)
4.道路現場沒放防撞砂包(法令裡沒訂,相關實驗數據沒出來,你要我放這兩大顆的,好聽一點叫防撞砂包,以我的立場這二個叫路障)
久而久之為了應付相關單位的檢查,督導,
施工單位也只好開始學習搞些小缺失給他們查...
這反而違背了原本制訂標準的精神
再加上各單位自行其事,
跟他們談法規,
就一副自以為是甲方的心態
要下包商就以他們的做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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