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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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hnny_Deep
看到一則新聞『專拍熟睡公車族 偷拍怪客恐觸法』
有感而發,在台灣別玩攝影啦,法律是殺死攝影的元兇。
搞的我們這些玩攝影的好像是變態或痴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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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標題:「法律殺死了攝影!?」
有感而發,在台灣玩攝影只有「拍熟睡公車族」嗎?
有那麼多美好的事物可以去拍攝,這些都無法滿足「玩攝影」的條件嗎?
還是說,就像某些腥聞黴體一樣,下個聳動的標題才能引起眾人的關心、討論?
有必要這樣,感覺起來是要搞到唯恐天下不亂的樣子嗎?
另外,行得正的話,會自覺得好像是變態或痴漢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