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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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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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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trick6661
看到這麼多人支持警察,我個人超震驚的。

不論受害者是否有前科,但他沒有犯罪,不是現行犯。他跑走,沒有攻擊行為,警察沒有理由開槍。

不然你哪天在路上慢跑,遇到警察在路邊,你不減速跑過去,難道警察可以衝過來抓你?

而且在路上,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你身上有血跡、手持利器兇器、意識或精神狀況異常),不然警察是不可以隨便攔住你盤查或要求你出示證件的。

今天受害者有前科,大家一付恨不得警察打死他的態度?若放縱警察的這種行為,哪天受害的就有可能是無辜市民了。

不用震驚,久了就習慣了。



警械使用條例要求警員使用警械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什麼是比例原則呢?

就是「行政措施所欲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不然國家可以隨便亂搞,容易濫權。

比例原則下面還有三個子原則: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本案警員處理時應符合「適當性原則」。

二、若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應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也應符合「利益均衡原則」。

綜合以上三點判斷,開槍打人是可以把人攔下來,所以符合「適當性原則」。但是除了開槍之外,應該也有其他損害較少的方法,像是快跑追趕等,所以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即使通過「最小侵害原則」的檢驗,只是要盤問某人,就一槍把他送進急診室,損害和利益顯然不成比例,所以更是不符合「利益均衡原則」。

如此看來,除非報導漏掉了什麼東西沒寫,該警員使用槍械的時機根本是爛透了,絕對是執法過當。
舊 2011-04-18, 06:2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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