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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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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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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trick6661
今天受害者有前科,大家一付恨不得警察打死他的態度?若放縱警察的這種行為,哪天受害的就有可能是無辜市民了。


總比放縱有前科的罪犯好阿...這叫兩害相權取其輕.

這就好像有群人騎摩托車隨身帶著西瓜刀在路上狂飆, 我們只能開他超速的罰單嗎?
因為買西瓜刀是合法的, 沒砍到人之前, 你都不能任意說他們有意圖傷害他人唷~~
舊 2011-04-18, 05:2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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