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舉例不當,因歐美與我國的民情不同
2. 您100%確定拍照後,攝影師沒有當下或事後刊登前補徵詢該兩位當事人同意?
引用:
作者henryyeh0731
說起來其實行車紀錄器也有法律上的疑慮
什麼都給拍下來了...車牌也好、臉也好、還有之前那毛毛的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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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這些疑慮...
但多半涉及公共危險或公共利益而被PO上網的,是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的除外條款中。
即便沒在保護條款範疇&略微觸法,但那種已經引起公憤而被PO上網的當事者... 大家認為他還有膽對攝影的人提告之類嗎? 只怕會引起更大的公憤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