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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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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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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uym0001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3876&KeyCode=&KeyConte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91223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因此所詢在網路上拍賣標示僅供出租不准販售(即俗稱之出租版)光碟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須視網拍的賣家是否已經取得該光碟之所有權而定,說明如下:

(一)由於一般封面標示有「出租專用」之光碟,係指其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發行商)將該等光碟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之出租店。故一般消費者在市面上購買到此等光碟,並未取得「所有權」,不能適用本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原則上是不能拿出來網拍的。

(二...

那如果自己玩完的1.遊戲光碟, 2.看完的書, 3.不想聽的音樂cd, 4.dvd?藍光?
拿出來網路上賣呢?
 
舊 2011-04-16, 07:45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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