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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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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ya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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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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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dnj
這條文不是僅適用網購商品嗎? 怎麼擴大解釋到實體通訊行了?? 感覺這會變成惡法...尤其是遇到真的亂搞的人...
要試用,一堆大賣場都有實機展示,怎麼不先去玩個夠再決定要不要買,七天內用不爽就退,那退的誰要買? 要馬廠商有良心一點吃下去當作整新品來賣(成本增加自然是按比例轉嫁到消費者生上),要馬直接整理一下賣給下一個人(買的人就倒楣了)
.
到大賣場試玩然後再去通訊行買?這會不會太惡質了。
2011-04-13, 01:28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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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ya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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