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厝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2/1/2pocu.html
許多消費者到通訊行買手機,業者通常都只提供沒有任何功能的樣品機當作立體型錄讓消費者看看,要看真品,業者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而且看了以後不滿意,業者會拒絕退還訂金或是解除契約,讓消費者權益大大受損;對此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這已經違反消保法,他們已經函請轄內的相關業者,要求未來消費者可在收到手機的七天內解除買賣契約,而且不用再付其他費用,否則將對業者開罰。(李書璇報導)
在日本,手機賣場的所有手機都可以讓消費者自由試用裡面的功能,直到消費者滿意再購買,但在台灣,消費者要買手機,業者通常只提供完全沒有功能的樣品機,讓消費者看看手機外觀而已;消費者想要看到真品,還要先付訂金,但是付了訂金之後再表示不滿意,手機業者大都拒絕退還訂金,消費者權益可以說完全沒有保障。
對此新北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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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文不是僅適用網購商品嗎? 怎麼擴大解釋到實體通訊行了?? 感覺這會變成惡法...尤其是遇到真的亂搞的人...
要試用,一堆大賣場都有實機展示,怎麼不先去玩個夠再決定要不要買,七天內用不爽就退,那退的誰要買? 要馬廠商有良心一點吃下去當作整新品來賣(成本增加自然是按比例轉嫁到消費者生上),要馬直接整理一下賣給下一個人(買的人就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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