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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ph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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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碎石堆緩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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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GFF_315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29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條文中寫的是"得"而非"應" ,所以如果真的要舉發也不是不可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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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雅ズ舞よ」∼ロ③ДワКиャみ∼
舊 2011-04-13, 01:0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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