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FF_31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13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29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舊 2011-04-13, 12:56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FF_315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