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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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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sp004697
很多名詞未有明訂,也未有解釋涵去定義,只憑相關檢查員片面認定就予以停工
更何況是民法,刑法很多証據是要由法官去做自由心証來判定証據足以証明?

So?

用錯誤的法條去定人的罪本來就是錯的
221條不能用又怎樣 高院還為此弄個可笑的統一見解更是好笑甚至打算修221條
(227條表示:E04 你們是當我已經被廢止了是吧! )

引用: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明就有現成的不管被害人意願 只要年齡符合 也有性侵的事實就能判刑的227條

幹麼沒事一直跳針去討論啥"女童有行為能力嗎?""女童知道甚麼叫性嗎?" 等... 跟形成221條無關的要件
而且使用227條也沒有刑責比較輕的問提
引用:
第 221 條 (強制****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可笑的是法務部及高院為了補外界所謂的破洞所形成的統一見解及打算修改221條的動作

破洞?! 洞在哪裡?!
我看有洞的是那些法務部的高官跟做出統一見解的高院法官們吧
舊 2011-04-07, 07:44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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