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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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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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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個實務好了
P.S我學的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

之前被一個勞動檢查員檢查,他說只要是在戶外,就是潮濕的工作場所
因此開立停工通知書

引用法令如下:
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八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二、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
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當天候晴天,已經數天未下過雨,電線予以置於道路中之分隔島(不會有人經過處)

請問這些學法的朋友,
1.潮濕場所的定義為何?
2.導電生良好場所的定義為何?
3.移動式,攜帶式電動機具的種類為何?
(24伏特是法令裡所認定之安全電壓,但在本條法令裡未提及,意味只要檢查人員爽,就
算 工作人員使用安全電壓之電器機具,仍然會被停工)
很多名詞未有明訂,也未有解釋涵去定義,只憑相關檢查員片面認定就予以停工
更何況是民法,刑法很多証據是要由法官去做自由心証來判定証據足以証明?

"專家不過是條訓練有素的狗"
from 哲學家皇帝

別以為申訴就有用,告訴你們,申訴只會讓相關機關定的更兇而已
這就叫社會,
舊 2011-04-07, 06:16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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