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意思是刑法上有定義是犯罪的才是犯罪,沒定義的就不算,跟民法不同
再加上三審是法律審,完全依法條來審理,所以那些要法官貼近事實的我只能說腦殘
另外某爭議法條裡,要求刑法增加「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這個爭議規定的是哪些人呢?
⋯⋯可以參考一下立法院公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在立院司法委員會第3屆第5會期會議紀錄中(http://tinyurl.com/3w8akyz )
當時的謝啟大立委說:
「此一提案是由本院全體女性立法委員 計有22人所共同提案的
這一提案是民國79年"王清峰律師"邀集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救援基金會
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組成「婦女人身安全問題之研究」研究小組
......終於定案的。.....」
所以林山田曾批評:
「婦女團體以其認同的主流性道德與性價值觀,
在男女平權與保護婦幼的立法政策下,透過全體女立委的連署
不必經過媒體讓社會各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在幾位立委努力奔走協商
沒什麼刑事立法與刑法論理的思考,也不必考慮整部刑法的整體性
迅速一二三讀通過制定新的性刑法... 是否能夠保護婦女之立法目的,有待觀察」
(來源:林山田,〈性與刑法〉,台灣本土法學,第2期, p.52)
我想婦女團體也應該對此站出來表示一點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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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是別人寫的,被我引用而已
有沒有注意到,那個爭議性的條文是女權團體要求加進去的,後來又出來抗議的又是同一批人
真是一群白痴把另一群白痴當白痴在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