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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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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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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意思是刑法上有定義是犯罪的才是犯罪,沒定義的就不算,跟民法不同

再加上三審是法律審,完全依法條來審理,所以那些要法官貼近事實的我只能說腦殘

另外某爭議法條裡,要求刑法增加「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這個爭議規定的是哪些人呢?

⋯⋯可以參考一下立法院公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在立院司法委員會第3屆第5會期會議紀錄中(http://tinyurl.com/3w8akyz )

當時的謝啟大立委說:

「此一提案是由本院全體女性立法委員 計有22人所共同提案的

這一提案是民國79年"王清峰律師"邀集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救援基金會

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組成「婦女人身安全問題之研究」研究小組

......終於定案的。.....」

所以林山田曾批評:

「婦女團體以其認同的主流性道德與性價值觀,

在男女平權與保護婦幼的立法政策下,透過全體女立委的連署

不必經過媒體讓社會各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在幾位立委努力奔走協商

沒什麼刑事立法與刑法論理的思考,也不必考慮整部刑法的整體性

迅速一二三讀通過制定新的性刑法... 是否能夠保護婦女之立法目的,有待觀察」

(來源:林山田,〈性與刑法〉,台灣本土法學,第2期, p.52)

我想婦女團體也應該對此站出來表示一點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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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是別人寫的,被我引用而已

有沒有注意到,那個爭議性的條文是女權團體要求加進去的,後來又出來抗議的又是同一批人

真是一群白痴把另一群白痴當白痴在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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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

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舊 2011-04-07, 08:27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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