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shin037
首先雖然是14歲以下,但當時被害人僅有三歲,並且有提到女童有哭喊:「不要」等..
既有"哭"及喊"不要",請問這樣沒違反被害人意願嘛?
更進一步說,難道女童下體是手指或其他異物一摸到就痛就哭?應該不是吧..
常理判斷是已經被猥褻一段時間並深入後才會痛..這是漸進式的:開始-->不舒服-->痛
那也就是說,法官是認定被告在聽到女童喊不要後"即刻"..分秒不差的停止猥褻行為..
所以才提出:"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 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也就是說猥褻一個"3歲"、"幾乎無抵抗能力"、"懵懂不解人事"的小孩子到他很痛哭喊停之前都不算是"強制"..
文章強調 "確定被告是否使用強制方法、與反抗與否無關"
刻意忽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哭喊行為..持續時間等
以及女童的年紀所能做出的抵抗有限,和被告施暴難易度的關係
這才是文章裡要"被彈劾"的人關心的..
法律必本乎情理,做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就這樣死板板的解釋法律,被人嫌棄也可以說是必然的..
我只能說,想支持這法官的就趕快去按贊呀!!個人認為有500多人也很給他面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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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部份回答:
當女童表現出哭喊「不要」的行為時,已是明確表達其不願意的意思,則行為人如果繼續****行為,當然可以成立221。
但如果在女童表示「不要」時,行為人即停止,那麼就無法說他是違反相對人的意思而進行****行為。
強制的意思本來就是有壓制被害人身體或意思自由的涵意,如果被害人身體或意思表現均在自由狀態,那就沒有遭到強制行為的迫害了。
如果不能理解的話,換個角度來想,請拋棄「女童」這二字,想像一個女生,自願和男子發生性行為,在性行為進行過程中,突然喊了一句「不要」!
假設該男子立即停止其行為,請問該男子是否會成立強制****罪?
為什麼?
論述時請不要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