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我個人對於這案子最後發回之後,判決無罪沒什麼意見,也能接受
有多少證據就判多少罪..且會不會在逆轉也說不一定
但如果要拿這個最新的判決判決來支持前論就只是事後諸葛,這是沒意義的..
所以其後補充4點說明其實是可以跳過的..
他這補充只是想影響讀者判斷並贊成他的觀點..
那重點就是這群法官提出的這段了:
" 對 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固成立強制****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 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 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首先雖然是14歲以下,但當時被害人僅有三歲,並且有提到女童有哭喊:「不要」等..
既有"哭"及喊"不要",請問這樣沒違反被害人意願嘛?
更進一步說,難道女童下體是手指或其他異物一摸到就痛就哭?應該不是吧..
常理判斷是已經被猥褻一段時間並深入後才會痛..這是漸進式的:開始-->不舒服-->痛
那也就是說,法官是認定被告在聽到女童喊不要後"即刻"..分秒不差的停止猥褻行為..
所以才提出:"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 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也就是說猥褻一個"3歲"、"幾乎無抵抗能力"、"懵懂不解人事"的小孩子到他很痛哭喊停之前都不算是"強制"..
文章強調 "確定被告是否使用強制方法、與反抗與否無關"
刻意忽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哭喊行為..持續時間等
以及女童的年紀所能做出的抵抗有限,和被告施暴難易度的關係
這才是文章裡要"被彈劾"的人關心的..
法律必本乎情理,做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就這樣死板板的解釋法律,被人嫌棄也可以說是必然的..
我只能說,想支持這法官的就趕快去按贊呀!!個人認為有500多人也很給他面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