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ttleJohn
不是針對本案,但是很多罪證『足』與『不足』跟案發時最早期的警察、檢察官蒐證,以及要提起訴之前檢察官的作法有關。
總之這些問題不是黑與白就能解釋,把關的人可以尊法守法也可以玩法,這是很無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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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我也知道,不過有時候是大環境不同的關係,不一定就是檢警方面的疏失,例如說我國的證據法則多在86年後才修訂,在那之前,自白為證據之王,有了自白就足以定罪,根本不用奢望警察會去蒐集其他的相關物證。91年以前採的是有罪推定主義,只要有些微的證據,就可以定罪,你也不能期待在那之前的人能很積極的搜尋更多證據。
既然知道有可能會有知法玩法的情形出現,那更應該要求執法人員能恪遵法律,不逾越法律的規定,怎能有期待法官做出超越法律規定的判決的言語,這不是在縱放吃人的老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