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lros
沒辦法
檢察官起訴哪個法條 法官就只能照那個法條所成立的要件及相關證據來審理
(最高法院是做法律審)
所以這不是他引用的法條是不是把他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
而是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做好他正確起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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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覺得這是法條問題,但我看來並非如此
我是覺得法官自己心裡覺得"這應該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因為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導致她在證據選擇上做出了相當"有爭議"的選擇及判決
我不認為這和法條有什麼關係,純粹是法官個人問題
身為執法人員,先入為主是大有問題的,有人提江國慶,沒錯,是有點像:
我
主觀覺得你有罪,所以我要想盡辦法來定你罪,對你有利的證據都當沒看到
我
主觀覺得你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所以我要想盡辦法引導到這條罪,其他會影響這個判決的證據都當沒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