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ttleJohn
坦白說上面講的案子,那位法官引用的法條把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裡,
誰得利、誰受害卻變成法官在法條的字裡行間迷失掉了。
於是得利的人沒有受到制裁,受害者的冤屈沒辦法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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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檢察官起訴哪個法條 法官就只能照那個法條所成立的要件及相關證據來審理
(最高法院是做法律審)
所以這不是他引用的法條是不是把他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
而是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做好他正確起訴的工作
另外...
她應該是覺得她自己很衰吧
最高法院是由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
只不過可能是因為她年資最高所以坐上審判長的位置
明明就是5位法官一致做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決議
(好像沒有法官另外提出不同意見書表示自己的看法與審判結果不同)
為啥是她一個人要擔所有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