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per01
法律很多條
要用那一條來判是法官在決定的
之前判有罪的法官 難道都因為法條問題判不下去要等修法? 沒有吧
那現在拿法條來說嘴 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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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官要中立(審理方)
所以不能任意由證據來變更起訴法條
也不能任意追加起訴法條
原則應由控方(公訴、自訴人)提起,或經其同意
如果任由法官變更法條、追加法條
那還要檢察官蒞庭幹嘛
台灣過去就是被批判開庭的時候法官+檢察官合起來欺負被告
檢察官沒到庭一樣可以審
在要求司法中立的司法改革下
改成類似民事交互詰問制,形成控方、辯方與法院三種不同的角色
在台灣,法官跟檢方的配合其實普遍是很好的
能夠判有罪該受罰的人,絕對不會軟手
(而且判無罪檢方內部要扣分)
會打到輸掉,絕不是單純法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