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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能是因為這是性交小妹妹所以大家那麼氣憤
所以都沒有很認真的去看這件事的前因後果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應該是對未滿14歲的兒童實施的****罪
而不是檢察官引用的強制****罪 當然可以發回更審
而後來的問題就不是該法官所能控制的了
君不見 一堆死刑犯更五審更六審都常常看到
為啥這次只是更一審就被大家罵到臭頭
還不是更審之後下面的法官改判無罪 才引起宣然大波
但是重這角度來看 當初的証具力是否稍過薄弱
所以才會有法官判無罪 人權團體不是流行無罪推論嗎
但是我重判決書中看到 這件事情 邵燕玲真的是很無辜
她沒有說嫌犯是無罪 只說你法條好像引用錯誤發回去更審
結果後來的法官改判無罪 卻變成無罪判決是她判的一樣
然後一堆人開始起鬨 我記的最高法院只能判決該案是否成立
有罪無罪不干它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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