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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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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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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ttleJohn
坦白說上面講的案子,那位法官引用的法條把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裡,

誰得利、誰受害卻變成法官在法條的字裡行間迷失掉了。

於是得利的人沒有受到制裁,受害者的冤屈沒辦法伸張。

這個說法邏輯不太對,應該不是沒有受到制裁,而是制裁不如你期待的那麼重...

後來更審的法官好像是認為就證據來看那位被告沒有足夠的時間犯行,所以判無罪。
     
      
舊 2011-04-03, 05:46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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