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rnan
贊成...判決書結果看的我快花轟了
還修法咧...這種事還需要修法後才有得判???
誰來告訴我天底下那裡有完美的法律???
法律不完全的地方本來就是需要法官的臨場判定
這是法官本來就需要承擔的責任
不然憑什麼有特殊待遇
不敢承擔就快快離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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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我也不排斥懷疑少數法官在用法律的文字在保護自己工作、生活觀念的可能性。
在歐美很多訟棍都是遊走在法律的一字一義,進而在法律漏洞裡鑽進鑽出,而視遭害者的利益於不顧。
判論法律的人也拿法條在打混甚至鑽漏洞,很多人都存在一個心態就是至少保持我的名位不變,不管天地間的義理於不顧。
有時候很佩服古代的縣官衙門直接從常理去論斷,誰得利誰受害都要看人們的習慣、習俗觀念,
少數法官自己把自己『刻意』的法條觀念框在文字中,卻讓得利者逍遙法外,受害者無從伸張,
社會又因為補不盡的法條漏洞,既辦不了這些鑽文字漏洞的執法人員,民眾冤屈不得張,但是告上法院又被一些同儕集團勢力掩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