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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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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LittleJohn
坦白說上面講的案子,那位法官引用的法條把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裡,
誰得利、誰受害卻變成法官在法條的字裡行間迷失掉了。
於是得利的人沒有受到制裁,受害者的冤屈沒辦法伸張。


贊成...判決書結果看的我快花轟了
還修法咧...這種事還需要修法後才有得判???
誰來告訴我天底下那裡有完美的法律???
法律不完全的地方本來就是需要法官的臨場判定
這是法官本來就需要承擔的責任
不然憑什麼有特殊待遇
不敢承擔就快快離開吧...
舊 2011-04-03, 02:00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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