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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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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成立強制****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從以上文字判斷, 我反而覺得前審法官確有客觀證據上的不足, 檢察官引用之法條亦有不當
     
      
舊 2011-04-03, 01:09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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