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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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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notee
我覺得就算未能知曉女童意願
也不能判定女童是合意的****
應該從女童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
所以不管有沒有違反她的意願
用手指侵入或者性侵都是犯罪
因為用手指侵入這檔事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而法官只拘泥在文字遊戲上
換句話說換成她或自己的小孩被性侵她也能做無罪判決我就給她拍拍手


法官沒否認猥褻這些
只是單純法條問題
所以才說要修法呀
大家不罵負責法律的立委 不罵那些阻止修法的婦女團體
反而罵法官
那到底要不要依據法律來呢?
所以建議先弄清楚先後順序
畢竟台灣是走成文法的國家
舊 2011-04-03, 12:58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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