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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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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一下:如果真的有證據顯示「三歲」女童口頭表達願意,則法官就只能以"與幼童****罪"論罪,就不能用"加重強姦罪"論處了是嗎? 當然前提就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三歲」女童語言與情緒表達上的不足與薄弱


依法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在幼童腦袋裡沒有"性"這種概念,
要是根本不知道世上有臭豆腐這種東西,怎麼去問臭豆腐好不好吃?
所以照法條都會以與幼童****來判,因為要判加重強姦罪前提以前是"致使
不能抗拒",現在則是"違反其意願",不能證明違反意願如何判加重強姦罪。
不過強姦幼童實在是惡性重大,光判一個與幼童****罪實在無法服眾,
這是之前被罵的原因。不過這是立法院修的法吧,法官能不依法判決嗎?

不過這新刑法的"違反其意願"實在怪怪的。舊刑法的"致使不能抗拒"是依據客觀的方法或手段,
現在的"違反其意願"則是被害人的主觀,有強姦不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嗎?
因此無怪乎法官會**妓,要是老婆不爽隨時可告你強姦,而且是加重強姦罪。
因此要是自認駑鈍搞不清楚女人到底是真的要還是假的要,
則奉勸你還是去嫖妓,找妓女比跟自己老婆做還安全。
要是老婆愛SM則你是死定了,皮鞭蠟燭都有還不關到脫褲?

其實法律問題要問惡蟲網友,他才是法律專家,我說的別認真。
舊 2011-04-03, 12:24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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