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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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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 修法失敗是婦女團體拒絕所造成的 或許是為了性自主的權益?


唉,這些女生,你要是跟女生講髒話叫猥褻,
要是女生跟你講髒話,一分鐘起碼要收24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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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話,邵燕玲算是倒楣,刑法當年是 "致使不能抗拒",
任何手段讓人無法反抗的都要加重,就是這些婦女團體的因素
變成" 違反意願",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推斷來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這個是最高法院實行已久的見解,以前都是這麼搞哪知今天不行了。
所以事實上是法院對法律的見解跟一般大眾的認知有相當差距,
不過這也當然,不然律師不就混不到飯吃了。

所以啦,到底是法官恐龍,高院恐龍,還是立委恐龍呢?
舊 2011-04-02, 12:55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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