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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x.ncu.edu.tw/publication/2007/6-2.htm
總之,我們這裡提出的「共同在場」作為「隱私即同意」的條件,大抵上還是肯定街頭照相的正當性11,易言之,人們在公共場所的隱私權並不是百分之百的,而是受到限制的,限制於那些共同在場、直接影響自我、且彼此同意的互動者之間。換句話說,你可以禁止共同在場者對你拍照,也因而和共同在場者享有隱私權、不應受警察干擾。如果你在公共場所中****,而四周共同在場者不同意,那麼你就沒有隱私權、不應****;反過來說,如果共同在場者同意你裸露(例如你事先聲明或有媒體公告,而四周人仍然圍觀),那麼你就可以裸露,你與圍觀的在場者共同享有隱私權,不應受警察干擾,警察不應該故意闖入,破壞你和你的共同在場者的隱私。
該新聞場所
應該不算私人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