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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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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ora201006
本案一、二審都認定吳嫌違反女童意願,依「加重強制****罪」重判,分處4年6個月,7年2個月重刑。最高法院合議庭去年審理此案時推翻一、二審法律見解,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並要求重查吳某是否適用刑度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當時審判長即為邵燕玲。
...

1.法官也是認為嫌犯有對女童性侵
2.法官認為三歲女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所以希望判嫌犯輕一點
個人覺得引起爭議的是在第二點
 
舊 2011-03-31, 11:3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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