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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gu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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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ym0001
應該不是性交自主權那麼簡單...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刑法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所以說台灣不是一個有人權的國家。不要說跟歐美比,就這點人權比對岸都還不如,
舊 2011-03-28, 03:45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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